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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出台 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管理员 2011年05月10日 09:37:17 打印

导读: 《细则》对二手房销售公示内容也予以明确,“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房,应当明确标示房屋销售价格,楼盘名称、楼层、朝向、户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设施配套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费标准及代收代办费用等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和要求,天津市发改委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日前出台,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收费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市要求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采用价格手册的方式一套一标,明确按照建筑面积标示每平方米的销售价格、每套销售总价,如果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销售价格。

  细数需标示内容

  新建商品房

  《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张贴标价牌或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销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四、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销售价格;五、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六、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

  《细则》还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采用价格手册的方式,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按照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按照建筑面积标示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每套销售总价;二、当期销售房源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三、每套房源的销售状态,明示已经完成销售的房屋;四、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二手房

  《细则》对二手房销售公示内容也予以明确,“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房,应当明确标示房屋销售价格,楼盘名称、楼层、朝向、户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设施配套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费标准及代收代办费用等内容。”

  确定“四不得”

  违反将受罚

  按照《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如果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细则》将于6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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