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难题终于破冰。
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新办法规定,在城镇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该保险缴费比例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略低,有利于扩大覆盖面。
而实行新办法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跨省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除转移个人账户外,还将按规定转移一定数量的统筹基金。
而更值得期盼的是,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有关部门正在筹划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届时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将作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个人持社保在各地养老保险“一卡通”将成为现实。
养老保险可转移统筹基金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跨地区转移一直难以实现。
据人保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
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却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
此次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给出了解决办法。
上述负责人介绍,与原有规定不同,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
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方面,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则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该时点的确定,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该负责人解释。
同时,新办法还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即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办法还对一些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人员出台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制度。该负责人解释称,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再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如此规定,不仅可免除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的后顾之忧,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这位负责人说。
而新办法实施后,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应服务也有所增加。上述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两个办法都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持此凭证即能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当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时,转出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都要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
农民工养老保险解“退保”难题
来自人保部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3亿人,农民工参保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该部养老保险司相关负责人5日表示。
这位负责人指出,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许多农民工及企业都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
就转移看,由于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许多参加了城保的农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现在缴了费今后能不能领到养老金,因而在异地就业时往往选择退保,即只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
新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2%,这比目前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由于农民工就业灵活的特点,办法特别规定了其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办法规定,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若农民工流动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
如果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则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
上述负责人指出,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由于不再实行退保后,一些农民工可能有“看不见、摸不着”的顾虑。上述负责人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筹划尽早建立健全全国查询系统,首先从农民工做起,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届时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将作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这有点像银行的定期储蓄,虽然不能在达到领取条件之前提取,但随时能了解自己存了多少钱(积累了多少权益),让参保群众放心。”这位负责人称。
而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将和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计发养老金待遇。
办法规定,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新农保制度;未参加新农保的,则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据了解,目前国家也正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镇保险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今后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