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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基数不低于920元

来源:人民网 编辑:管理员 2010年05月29日 08:06:55 打印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下发《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920元。

  《通知》规定,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920元),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1193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079元、2239元),可申请降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386元、1492元),可申请缓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2010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及年检登记工作自6月1日开始办理。单位缴存201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缴存额调整及年检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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