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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联合发布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钢材网 编辑: 2009年07月15日 08:54:28 打印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近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流程、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出租车以外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并换购新车的,根据报废车型可享受3000-6000元不等的补贴。

根据《办法》要求,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补贴资金申请,以确保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及时、便利、安全发放。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以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为保障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办法》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拆解水平;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和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做了进一步重申。(来源:中国新闻网)

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财建[2009]333号

【发布日期】2009-0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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