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月8日电 7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精神,切实做好失业人员“两节”期间生活保障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由每月29.6元提高到32.8元。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两部分。失业保险金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补助金保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