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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将出多项免税新规 旨减轻企业重组税负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2008年12月01日 08:36:52 打印
>再例如,企业从事股权收购业务,也就是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股份,将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如果这个交易需要缴纳所得税,就会额外增加企业的重组成本,不利于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办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购买了另一个企业50%以上的股份,所支付的现金不超过整个交易价格的20%就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此外,《办法》还包括,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业务中,如果支付的现金不超过整个交易价格的20%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这样就把大量为了资源的合理流动而从事的企业重组行为给予了免税待遇,减轻了企业负担,与此相反,把那些为了取得现金而从事的企业重组行为界定为应税交易,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也防止了企业通过重组交易来避税。

“目前,很多企业都在等待着新《办法》的出台,以采取免税重组的形式来完成企业的重组。”翟继光说。

-新闻链接

《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属于特殊重组: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符合本办法规定比例,企业法律或经济结构发生实质性或者重大改变;

3.法律形式被改变、资本结构被调整、被收购、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权支付额,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规定比例,同时取得股权的当事方不得在随后的12个月内转让该股权。

第五条转让、处置经营性资产不超过总经营性资产20%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属于特殊重组。

第六条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导致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50%以上的,属于特殊重组。

第七条收购企业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超过其全部有表决权股权50%以上,且支付的非股权补价不超过股权支付额的20%的,属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

第八条接受企业收购的转让企业50%以上经营性资产,且支付的非股权补价不超过股权支付额20%的,属于特殊重组。

第九条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支付额20%,以及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包括合并子公司),属于特殊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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