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判断房价究竟是涨还是跌,必须有个规范化的统一标准,并且其判断规则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透明的,这样才能够得大众的认可。现在所说的房价涨涨跌跌,由于统计标准并不科学客观,所以我们就权且听之而已。
最近几天,各地区正在公布今年前五个月的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房价情况。几乎一致的是,全国各省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均称房价普遍稳中有降,并预测下半年普遍下跌。那么,怎么来判断房价究竟是涨还是跌呢?社会上每个部门计算房价时当然有自己的标准,但是国内并无规范化的统一标准。我们专业人士为了计算方便,尽可能考虑客观、科学并且简明,对此设立了六条标准。
我们认为,标准若想获得大众认可,其判断规则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透明的,带有某种偏向性的数字自然经不起推敲。不过要说明的是,其实到目前为止国内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城市房价统计标准。所以关于房价的涨落,大家基本上也是处在自说自话的份儿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判断房价的涨跌只能是一个近似值,说穿了就是在捣糨糊。
这里所公布的标准是国内部分专业人士认定的一个标准,共有六条。它是城市房价的标准,不包括农村。因为现在我们谈论房价,实质上是谈论城市房价。
其一,所谓城市,是指某一人口聚集区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并且每平方公里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区域。这个标准把最少为2万人划为国内最小的城市,上不封顶。这与建设部门的标准相同。外国也有2000人为城市起点的标准。但另一个内容依然非常重要,它确定只有在每平方公里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地方才能叫做城市,否则就是农村了。
其二,在城市区域中,不论是否是地区行政中心所在的地区,只要每平方公里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地区就叫做城区,其它部分称为郊区。为了使房价考核有个统一的标准,我们同时确定,城市郊区部分不得大于城区的三倍。当然,这个标准只有统计房价的意义,与真正的行政区域不是一回事。因为我国现行体制,城市是以政区面积来划分的,但城市城区以外的部分面积多大是没有规制的,如果不加以限定,这样统计房价就不科学、不客观。
上海是一个市,北京也是一个市,重庆也是一个市。但是如果计算所在的这个行政区域的房价,农村面积大的城市房价一定低得多。
其三,房价涨跌通常是指去年一整年的加权数与今年同期的比较。是同比,不是与上月比。在目前的统计口径中,与上月比叫做环比,与去年同期比较,叫同比。我们所说的一个整年,是指从1月到12月末的全部时间,不是任意取12个月中的一个时间段。因为房价波动是经常发生的,任意取一个时间段,有可能选中波幅大或波幅小的波段,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其四,房价是指城市上述区域内,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的市场价格。它不是指用于商业或工业房屋的价格。另外,它也不是专指已经成交部分的价格,它是一个城市不同地区住房的综合市场价格。因为,假如一个城市一年中没有买卖成交的,它事实上也是有一个价格的。现在我们一些专家以成交价来谈城市房价时,其实是有许多误区的。这么做虽然方便,但是并不准确。
其五,城市房价的统计方法是一致的。我们将城市划分成若干个区域,只要是城市,至少要划分到九个区域以上。这么做是让房价平均化数据处理时更加科学,它有中心区与非中心区。有的区域虽然没有成交,但依然有市场价。只有把这个加权进去才能算是较为科学客观地反映了房价的变动。
其六,房价是城市各个区域各种不同类型住房按其比重大小加权平均的一个结果。它不能是各类住房平均价格的再一次平均。通常,要先按照面积统计高端住房面积、普通商品房的面积、二手房的面积;然后要统计不同类型住房在整个区域的住房中的比重,然后把不同面积、不同类型的比重经过加权处理,最后得到城市房价的平均数。
通过上述六标准的解读,我们知道了房价的涨跌实际上有多个解读方法。不同方法解读的结果不一样。目前国内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房价计算方法,许多时候是以成交价来计算平均房价的。假定城市某一个区域没有成交,这个区域的价格变化就没有办法反映到综合房价中来。假定某一区域成交的仅仅是一些低端的住房,那么形成综合房价时可能受其影响较大。
目前这种计算房价的方法只是一个概略数,相当于民间所说的“毛估估”。随着管理的规范化提升,我们应当有一个非常统一的计算方法,“自说自话”的时代必须结束。只有到了那个时候,关于房价的涨跌才可能有一个客观的依据。现在所说的房价涨涨跌跌,由于统计标准并不科学客观,所以我们就权且听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