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9月24日起实施。凡坐落在天津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应当存入指定专用监管账户,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实施监管。
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根据办法,天津市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及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包括全额资金监管和部分资金监管两种方式。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应当存入同一银行的监管专用账户进行监管。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除为出卖人偿还原银行贷款注销他项权手续可以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外,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