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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及其驾驶人下月全部纳入安全责任制范畴

来源:人民网 编辑:王海君 2011年02月14日 09:07:08 打印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将于下月起实施,天津市交管局表示,机动车及其驾驶人要全部纳入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范畴,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对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等责任单位罚款最高3万元,隐患单位将被“禁驶”。

  据了解,该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即15个区县和滨海新区,在以下方面更加明确并有创新:如要求对纳入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的机动车、专职驾驶人及其他所属人员执行登记制度,单位要到所属区县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明确规定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应参加学习教育,其中专职驾驶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记分满6分不满12分、或发生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驾驶人,应参加公安交管部门集中组织的培训。

  该规定加大了对未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其中,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到达后仍未达标的,采取挂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不合格单位标志的行政措施,并处罚款1000元;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未对实际管理驾驶人如实登记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记录档案的,由区县公安交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单位将被“禁驶”,即经区县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后单位仍不改正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禁止该单位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0天;单位应在3天内上交全部机动车牌照由公安交管部门封存,如安全隐患未消除则可继续实施“禁驶”10天行政措施。(记者冯琳 通讯员杨毅 王栋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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