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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 安置房不得销售

来源:人民网 编辑:王海君 2011年08月29日 09:14:07 打印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从8月18日开始实行。此举将进一步加强本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的被安置人资格审查、销售许可、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纳入全市网络化管理系统,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

  据悉,该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过公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被安置人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单位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函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等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登录权限,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将被安置人信息录入保障房系统。

  同时新办法规定,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开发建设单位完成初始登记后,为被安置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在物业管理方面,该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对示范小城镇安置小区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进行日常管理服务。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参照《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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