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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4月1日起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上调至1310元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薇薇 2012年03月05日 09:56:44 打印

  昨天(3月4日)获悉,结合天津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从4月1日起,天津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上调至1310元、小时工资上调至7.5元。

  此次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调整为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分别上调了150元和0.8元。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张菡表示,天津每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测算,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同意确定的。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见习期、实习期等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同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形成连锁效应,带动不同层面的群体相应增加收入。记者 侯砚

  四大热点逐一解答

  热点1 劳动者未能完成劳动定额,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本人原因未能完成定额,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根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根据天津有关规定,企业或行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结合生产工艺流程需要,进行岗位测评,并通过集体协商,保证90%以上的职工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

  热点2 项目承包、与经济效益挂钩等几类特殊情况,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最低工资可按年度计算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对于一些用人单位包食宿的福利,劳动关系处表示,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包食宿,只是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不能等同于工资,用人单位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热点3 哪些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里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最低工资不包括三项收入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国家及天津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资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热点4 如果4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如何执行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4月1日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如果企业与职工在4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1310元,不管其签订的是固定期、无固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4月1日以后再发放工资时都要按照新标准来执行,调整到不低于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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