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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年起实施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政策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 2008年12月22日 09:21:16 打印
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执行不能经营车险业务

  新报讯【记者 梁爽 通讯员 刘元祯 唐毅鸿】以往的机动车保险流程是“先出单后收费”,不能保证每一笔保费都能及时到账。尤其是代理业务的保费,往往要滞后很长时间,甚至有些保户的车辆已经出险了,保户所交的保费还没有划到保险公司的财务账上。今后,这种现象将会被杜绝。近日,天津保监局向天津市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天津市辖区内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保险专业人士介绍,“见费出单”是指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户的投保意愿,将车辆保险的相关信息录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后,经保险公司财务系统确认全额保费入账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批单)、打印正式保单(批单),并于保单生效之日(批单生效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新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形式。

  外资保险公司

  也不能例外

  此次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由天津保监局负责组织推动,在全市保险行业内统一实施。一是所有经营车险业务的市场主体无论公司大小、成立早晚,无论外资公司还是中资公司都要严格执行。二是所有保险业务的缴费方式和业务来源(包括支票方式缴费业务、招投标业务以及电销业务)都必须全部纳入“见费出单”制度框架。三是所有车险业务(包括交强险、商业车险)必须全部实现由系统自动控制,所有机动车保险保单都必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出具,不得人工填写和操作(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除外)。

  车险“见费出单”

  执行分两个阶段

  2008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各财产保险公司车险“见费出单”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向天津保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通过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开始试运行“见费出单”系统,实行现行保费结算模式和“见费出单”两种形式并行使用;自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实现“见费出单”制度的财产保险公司将自行停止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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