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指出,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指出,文件的出台将提升天津市融资租赁业政策环境,吸引各类租赁机构来津发展,促进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截至2011年9月,天津市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已超1900亿元,约占全国的1/4,成为继银行信贷之后的第二大间接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