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天津修订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记者从国土房管局了解到,针对新《办法》具体条款,本市制定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明确了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和时限,进一步明确了购房人交存购房款的方式和途径。
根据新《办法》确定“全程按重点建设资金监管”的模式,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即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属于精装修的,还要包括精装修成本费用,其参考值为1200元/ m2。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同区域、不同建筑结构和不同用途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同时明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协助购房人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