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由于房管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错写成了登记日期,我要求更正,对方不仅态度让人难以接受,还以各种理由推脱、刁难。”日前,读者王先生反映了在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办理产权证期间的遭遇。
王先生介绍,日前,他通过中介,贷款购买了一套华苑长华里小区的二手房,准备用作婚房。5月24日,他在中介员工的陪同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6月14日到南开区房管局拿到产权证。他发现,手中产权证的“土地状况终止日期”被错写成了“2011-05-24”。“花上百万元新买的房还未入住,土地使用权就过期了,这叫什么事儿啊!”
6月17日,王先生在中介员工的陪同下,来到南开区房管局217室产权科,要求工作人员更正终止日期并更换产权证。“没想到一名男工作人员看完后竟不以为然地说,终止日期虽然打错了,但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什么时候过来他们都承认房屋产权的有效性,言下之意就是没有更改的必要。”对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态度,王先生很难接受,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便再三要求更换,“工作人员勉强同意了,但又说有个文件需要和银行协商,银行那边的文件更换后,才能为我更换产权证,随后让我将产权证留下,说是为了方便和银行协商。我要求他写一张接收产权证的收据,也许是嫌麻烦,他记下‘房地证号’后,将产权证还给了我。最后,我询问产权科的电话号码,以便咨询办理进度,那名工作人员却说‘我们都很忙,就算电话打进来也不会有人接听的,你就回去等通知吧,最快也得一周以上’。”
“我的要求难道真的过分了?”对于上述遭遇,王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回家后查阅了相关法规,发现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唯一合法凭证,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应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随后,记者与南开区房管局信访办公室取得了联系,将上述反映和记者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相关负责人表示会尽快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本报。22日,本报接到南开区房管局回复,回复中称:接到群众反映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产权科负责人调查处理,经与银行沟通协商后,现问题已解决,并已通知反映人可以随时到产权科更换产权证。通过这件事情,反映出了我局在窗口服务工作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在服务质量上还有待提高,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全体窗口服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同时对由此给反映人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