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29日电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天津市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新政——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税收在价内征收,不提高成品油价格。同时,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与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收费。
此次成品油税费改革采取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方式,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有效衔接。
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标准为: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天津市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市国税局统一征收。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国家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适时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同时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这次成品油价格改革,适当压缩了流通环节差价,使汽油、柴油零售价降幅大于出厂价降幅,将更多实惠“让利于民”,天津市成品油价格不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