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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减免住房交易税等八举措支持居民购房

来源:新报 编辑: 2008年11月13日 08:55:59 打印
10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的要求。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制定八项支持居民购房的政策措施。昨天,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详情。

  减免住房交易税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存量普通住房上市转让的,由按转让价款全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按转让价款减去原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鼓励个人住房贷款

  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家庭,使用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各商业银行参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完善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和存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50%的担保费补贴。

  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变动情况,按照普通住房标准,即:容积率大于1.0、单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调整本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将更多住房纳入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超过5000元的区县,按实际测算价格为准;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低于5000元的区县,仍按5000元价格标准执行。

  放宽还迁安置房上市条件

  用于拆迁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已领取《房地产权证》并注记准许上市转让日期的,随以上政策进行调整。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积极推进危陋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搭建银企交流平台,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定向贷款,制定配套管理办法,保证贷款封闭使用。

  调整经济适用房开发税收政策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所得税预计利润率降至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应税所得率由5%下调至3%。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护购房者利益。多层次搭建交易平台,创造良好交易环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引导住房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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