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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年起房产项目要交纳农民工资资金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 2008年12月22日 09:20:08 打印
本报讯 昨日,市建委下发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必须将工程款总价17%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储存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今后,房地产项目开工前,必须将工程款总价17%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储存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建设项目分为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在预储账户中分别存入工程总价款的5%、9%和3%,并提供委托付款函,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限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通过银行将当月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实施专业承包的项目(防水、门窗、外保温、钢结构、消防、电梯施工等),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暂不按照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预储账户发放方式执行。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负责农民工专用预储账户的监管。各区县建委将建立核查制度,凡没有办理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账户开户、没有按比例存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各区县建委不予对建设项目进行相应阶段的验收;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不足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工程款中补充相应金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存有余额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账户余款作为工程款全部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不按规定执行,并造成拖欠劳务费等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并对其采取限期整改、停工、限制招标或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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