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本市新修订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的核心内容是改变了监管模式,由原来的“全程全额监管”和现行的“按比例监管”调整为“全程按重点建设资金监管”,保证监管的资金适量合理。
据介绍,此次修订对监管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流程进行优化设计,缩短了办事时限,提高了效率;新模式强调对一定的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主要配套费用进行重点监管,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留存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后,其余资金即可随时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同时,明确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形象进度申请提取,即建设项目按照基础完工、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限定了各节点累计申请资金比例。
目前,全市共有50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597个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纳入监管。这一制度的实施,保障了交易资金的安全,维护了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建设资金周转,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