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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天津新建商品房交付须“取证”

来源:人民网 编辑:管理员 2010年12月03日 11:54:57 打印

  购买商品房,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大事。而买房后,因为水、电、气等生活必需的配套服务不到位,让购房者住着新房却不顺心的事情也时常会出现。为加强天津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制定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要领取准许使用证,而各种配套服务到位是“取证”的必须条件。并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取得准许使用证。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在市配套办负责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区域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余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

  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现场查验后方可出具“合格证”

  供水(包括自来水、再生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在出具证明文件前,应到现场对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对应幢号进行查验。经现场查验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建筑工程 竣工,经验收合格。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供水工程 (包括自来水、再生水)工程已竣工,并接入城市供水管网。

  供电工程 已竣工送电,户表装表,并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排水工程 已竣工,并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排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燃气 工程已竣工,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应与燃气管网相接;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完成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建筑物内、用地范围内燃气管道的铺设并具备今后燃气接通条件。

  供热工程 建设工程按规划进行供热配套,供热二次网和建筑物内供热工程已竣工,热计量表安装完毕,具备供热条件。

  非经营性公建 已同步建成并具备使用功能,或已按照规定缴纳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用。

  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

  “准许使用证”应向购房者出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住宅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15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许使用证。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应当通知购房人延期办理入住手续。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应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取得准许使用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当期交付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

  处罚

  没“取证” 擅自交房将受罚

  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不予出具或拖延出具相关配套证明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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