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视窗8月26日电: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开始施行。该办法旨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的被安置人资格审查、销售许可、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纳入全市网络化管理系统,今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销售许可、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将统一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过公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售。